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提醒告诫书》要求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价格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提醒告诫书》要求,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借疫情之机大幅提高防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告诫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