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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
江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 | |||||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下列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备注 |
1 |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着位置挂放标志牌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 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2 |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 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 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 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5 |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 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6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警告,可以处200元罚款 | 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7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8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9 |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少座(铺)位或增加1-2个活动座位且不致造成车辆超载,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0 |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3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一天内多次配送,仅制作一次运单的,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4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一天内多次配送,仅制作一次运单的,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5 | 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 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6 | 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 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7 | 从事巡游车服务,在车内公开的驾驶员从业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 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实际驾驶人员从业资格信息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8 |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19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重量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下(不含1吨),或有明确证据证明本次运输中装载出厂(场)不超限超载或经过检测(站)点未提示超限超载的,现场检测重量超过规定标准5%以内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20 |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 |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量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下(不含1吨),或有明确证据证明本次运输中装载出厂(场)不超限超载或经过检测(站)点未提示超限超载的,现场检测重量超过规定标准5%(含)以内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免罚清单事项 |
21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2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3 |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4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5 |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6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乘客未要求或者不要求出具的,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下列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备注 |
1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不罚清单事项 |
2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仅限于普通货物运输)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不罚清单事项 |
3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三款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不罚清单事项 |
4 | 货运源头单位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的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不罚清单事项 |
5 | 货运源头单位不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不罚清单事项 |
6 | 货运源头单位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的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不罚清单事项 |
7 | 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不登记、统计,不建立货物装载台帐的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不罚清单事项 |
8 | 货运源头单位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不罚清单事项 |
9 |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的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八条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 非辖区政府公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因公司管理制度问题非主观故意行为,一年内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
注:“适用条件”中的“一年”指自然年度,“以下”不包括本数,“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以“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记录”的立案数为准,撤案的除外。 | |||||
三、以下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免于行政强制。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强制措施依据 | 适用条件 | 备注 | |
1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 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配合调查的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免强制清单 | |
2 | 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 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配合调查的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免强制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