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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365经常登不上_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盒子365app下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江门市公安局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完善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管理和薪酬管理制度,促进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政工室是市公安机关辅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辅警管理工作,统筹辅警的招聘、使用、研究、规划辅警的管理政策。
用人单位是辅警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辅警管理制度、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驻局纪检监察组、政工室、机关纪委负责根据辅警管辖权限对辅警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辅警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追责问责。
监督室负责对用人单位使用辅警,辅警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辅警履职遭受的不法侵害进行调查处理,对辅警经费保障、工资福利待遇、装备配备等方面进行审计。
法制室负责监督和指导辅警的招解聘、劳动保护、纠纷等涉及法律法规方面工作。
指挥中心负责辅警专用数字证书的配发,指导、监督辅警正确使用公安信息网和应用系统,指导用人单位对辅警开展保密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辅警失泄案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以及辅警先进事迹的对外宣传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警务保障室负责辅警经费、被装等保障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发放工作证件、服装、标识,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
辅警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使用编号管理,编号由六位数组成,前面两位数由“恩辅”汉字拼音第一个字母“EF”组成,其他数字按单位固定编号以及人数顺序排列。辅警离职时,须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四章 招聘
第十一条 辅警的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毒品检测、政审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招聘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因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六)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七)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责任书。辅警参加工作后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一年(一个月试用期);第二次签订三年;第三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
第十五条 为辅警建立个人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毒品检测、体检表等材料原件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技能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 晋级晋升
第十六条 制定辅警职业发展规划,完善辅警晋级晋升机制,并与薪酬待遇挂钩。晋级晋升包含职务晋升和层级晋升。
第十七条 辅警职务由高至低分别为:文职辅警主管、副主管,勤务辅警班长、副班长。
第十八条 辅警分为七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
第十九条 职务晋升实行竞聘晋升,晋升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方案、资格审查、考评、审批等环节。辅警获得年度优秀或其他奖励的,可作为职务晋升选拔加分因素。
第二十条 层级晋升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其中,四级辅警及以下考核晋升,三级辅警及以上选拔晋升。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辅警教育培训纳入市公安机关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目标,建立辅警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统一规划、紧贴实战、协作配合、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辅警教育培训体系。
第二十二条 辅警教育培训由政工室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各警种、用人单位在政工室的统筹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确定培训内容,强化日常培训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警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升培训、专项教育培训等。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纪律作风、保密意识、岗位技能、自我防护以及相关重点科目培训。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辅警管理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为辅警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用人单位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带辅责任民警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辅警岗位职责要求,严格厘清工作界限。每一名辅警要明确带辅责任民警,严禁民警将应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严禁辅警超规定职责行使职权,严禁将配发给民警使用的数字证书交由辅警保管和使用,严禁辅警单独执法办案,严禁辅警参与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格界定和控制辅警知悉警务工作秘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辅警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到该民警、辅警和工作人员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辅警辞职、退休、交流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加意见后报政工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习教育、纪律要求、行为规范、安全保密、请销假、考勤、党团、计生、因私出国(境)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辅警的党团关系原则上转入所属的用人单位。
辅警请销假、因私出国(境)参照市公安机关民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辅警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条 辅警应自觉维护办公区域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保持办公、生活环境整洁,工作期间应用语文明、行为得体。
第八章 考核激励
第三十一条 辅警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绩效、纪律作风、廉洁自律,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
第三十二条 辅警考核主要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试用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为10%。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签订劳动合同、绩效奖金、晋级晋升等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四级嘉奖、三级嘉奖、二级嘉奖、一级嘉奖。辅警奖励工作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执行,具体奖励标准由局党委研究制订。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辅警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九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五条 辅警薪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助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辅警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三十六条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具体根据辅警从事工作的风险大小、难易程度、专业资质、技能要求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与辅警岗位职责和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辅警的层级和工作年限,薪级之间应当体现适当差距。新招聘辅警实习期满正式评定层级的,从次月起享受对应薪级工资。
第三十八条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辅警工作表现、成效和实际贡献,一般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发放,可按月或季度发放,也可在年度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九条 津贴补助主要体现对岗位的额外补助和补偿,包括岗位津贴、加班补助、伙食补助、高温补助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以发放的津贴补助等。加班夜班补助按照《be365经常登不上_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盒子365app下载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加班、夜班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恩公通〔2020〕38号)执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一条辅警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陪产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其薪酬。
第四十二条辅警因公负伤的,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依法支付薪酬。
第四十三条 辅警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辅警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计发办法计发工资。辅警旷工期间,不发放工资。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辅警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辅警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辅警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四十六条因辅警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辅警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辅警出现辞职、被解聘、被辞退、退休、死亡等情形的,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日起停止薪酬支付。
第四十八条 辅警工资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保存好辅警的考核、考勤明细等资料,作为局核算审核辅警薪酬的依据。
第五十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辅警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标准的,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纳入工作绩效考评,与晋级晋升、考核激励、评先评优挂钩。
第五十二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辅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试用期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四)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五)不能胜任工作,本人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七)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
(八)多次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
仍无改变的;
(九)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十一)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
果的;
(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十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十六)《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十七)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派出所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门卫、厨房、保洁等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工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